一、总则
废旧纤维清洁再生与资源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废旧纤维的再生与资源化理论基础、再生与资源化利用技术、衍生碳资源化利用技术、和再生过程污染物治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贯彻基础理论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的方针,打造成为该领域国内一流学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科研基地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
二、管理体制
废旧纤维清洁再生与资源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
1. 学术委员会:实验室的学术决策机构和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确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制定研究基金指南,审定基金研究课题并决定资助经费额度,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审议实验室的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相关学科造诣深、水平高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也吸纳学术上有创新的年轻学者参加。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本校学者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武汉纺织大学聘任,委员由学校聘任。
2. 实验室主任:全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学术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负责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全面制定各类科研项目及人才培养计划,实验室另设副主任三人,协助主任管理实验室的日常事务。实验室主任由湖北省科技厅与武汉纺织大学聘任,并决定其任期,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任命。实验室主任应每年向学术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3. 实验室下设专业研究室: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研究方向进行设置。研究室是实验室的基层研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研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职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按项目计划开展实验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管理并维持实验工作的正常运行,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4. 实验室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并负责实验室的科技档案和财产管理、安全保卫等事项。办公室设秘书1人,由实验室主任任命。
5. 武汉纺织大学作为依托单位,成立管理委员会,监督和支持主任工作,为保证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创造必要条件。
三、经费管理
1. 实验室的经费来源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省科技厅下拨的科研事业费;
(2)依托单位下拨的实验室运行费;
(3)实验室向国家申请的科研项目经费;
(4)非资助课题采用本实验室的实验研究条件应收取的有关费用;
2. 实验室实行课题经费独立核算,课题组长负责制。
3. 第1条第(3)、(4)、(7)项经费限于支付以下费用:
(1)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购置费、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测试费和协作加工费;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和考察调研的费用;
(3)客座研究人员和聘用人员的补差工资、津贴和住宿费;
(4)向学校交纳的管理费。
4. 第1条中第(6)和第(8)项中上交实验室部分均纳入实验室基金。
5. 下拨的科研事业费、实验室运行费和外单位采用本实验室研究条件收取的设备使用费、测试费等,纳入实验室经费统一管理。
6. 因实验研究工作或发展需要,必须补充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必须增建的小型基建项目,由实验室主任提出计划,经学术委员会审批后报武汉纺织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申请临时补助。
四、实验室管理
1. 积极引进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大型仪器和设备的配置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实验室主任负责执行。
2.大型仪器必须有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作好详细的运行状况记录,精心维护。
3. 各研究室既要完成本学科的课题研究,也必须保证完成开放研究课题及日常所需要的分析测试任务,鼓励各研究室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4. 各研究室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团队带头人负责各研究室的经费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实验和测试任务,以保证实验数据可靠,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5. 实验人员必须作好实验记录,并整理归档备查。实验数据需要保密的,必须按照保密要求作好保密工作,涉及到国家机密者,要执行国家保密法。
6. 实验室技术人员必须以积极友好的态度、优良的实验技术、可靠的实验数据吸引国内外同行专家来室工作,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
五、实验室基金研究课题的开始、中止和结束
1. 获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须按计划进行,并在课题结束后,递交结题报告。未结题的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实验室开放课题。
2. 获资助的实验室基金研究项目与研究计划有重大偏离且无正当理由时,实验室主任有权中止该项目继续进行,收回原资助经费余额,并向学术委员会报告。
3. 获实验室资助的研究项目,所得研究成果如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或报送有关部门,应注明“废旧纤维清洁再生与资源化开放课题基金资助,课题号****”。
4. 获资助课题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
六、奖励与处罚
1. 在省科技厅年度考核中对实验室成果贡献的人员,实验室将按贡献大小,并根据实验室的经费情况,对先进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2.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树立对国家和人民的高度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由于实验室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发生的问题,应如实向团队负责人或主任报告,及时总结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违反实验室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给予当事者相应的处分。
(2)对弄虚作假,伪造、任意涂改原始实验数据,以及连续三次任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严重损失者,应调离实验工作岗位,由实验室另行安排和处理。
七、外籍和港澳台学者来实验室进行实验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酌情办理。
八、本实验室是由固定的研究、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的客座人员和研究室组成。
九、本条例未尽事项,由实验室制定有关具体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