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有序实施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特制定本细则。
一、课题实施管理细则
1. 课题的研究期限为1-2年,每年资助10-15项,每项不超过2万元。课题项目先由同行专家通信评审,再经学术委员会进行会议评审,通过后批准实施。
2. 实行课题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研究工作的组织和经费的使用。
3. 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或通讯会议,检查交流课题研究工作进展和实验室管理工作情况,并对实验室管理提出建议。
4. 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所获论文成果以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实验室将根据《实验室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5. 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享。自带经费来本实验室研究的课题,研究成果属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成果上报或发表文章时,以注明或以致谢形式说明得到本室的协助。
6. 课题结束后,由学术委员会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议,结题材料作为实验室资料归档。
7. 课题原则上不予延长。如有特殊需要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8.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提交归档材料,由实验室负责建立课题档案。
9. 对于课题执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将在继续申请时予以优先资助:
(1)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及以上的国家级项目资助者;
(2) 本室为第一单位发表JACS, Angew. Chem.档次或更高水平论文的第一/通讯作者;
(3) 与本室合作获省部委二等成果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二、课题经费管理细则
1. 课题实行基金制。基金一次核定,分期拨款。
2. 课题基金主要用于解决实验测试和计算费用,以及来室工作的旅差费。部分经费可用于文印资料、论文版面费和有关学术活动等。